必一运动年初,由于我市城区楼房二次供水存在严重的水质平安隐患。二次供水改为一次供水工作被纳入市人大议案。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市政府将其列入22项重点民生工作之一,全力推进。先后提出了几套方案,经过论证但都造价过高、工期长,难以实施。近日我先后赴区、市等地参观学习,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具体商榷,最后确定以区供水改造为范本。
花钱少,区从年起利用管网自然压力和小区装置自动变频设备实现了全天供水。见效快。如按模式进行改造,全市区可以在年底完全实现全天供水。改造项目及资金为:
初步统计已有117栋安装了自动变频增压给水设备,5市区共有389栋居民住宅楼。已完全具备24小时供水条件。这次改造工程中,市政府将出台政策,引导规范物业管理部门全天供水。
可以改为一次供水的住宅楼共有139栋,1建设大街以南利用管网自然压力。现已完成改造32栋,完成此工程量的23%新改造完成的楼区用户对改造后的便利供水条件和水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完成了此项工程量的18%2需要改造管网6765米。现已完成了运输路和橡胶路1200米改造。
楼房内管网改造每户需承担650750元,三是利用提高管网自然压力进行一次供水改造用户工程费用全部自筹。用于室内管材、管件、水表、锁控阀门、工时费等。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创建良好的人水和谐环境。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专项整改为手段,以创建卫生城市和保障我县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对全县集中供水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整改活动,逐步完善水源保护基础设施,确保水质达标,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县城供水企业(县自来水公司、城北水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263地质大队、赣中雪峰化工有限公司)、各镇自来水厂(七琴、麦斜、大洋洲、三湖)。
1、城镇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2、城镇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是否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条件检测的,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3、城镇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水源进行保护。具体要求如下:
①严禁在城市供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的水源保护区域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物质;在其沿岸防护范围内禁止堆放废渣,不准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现有码头不准扩建,并做到无害作业。
②严禁在城市供水取水口半径100米范围水域内捕捞、停靠船筏、游泳、洗衣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它活动。
③严禁在城市供水水源及生产区20米内,设置生活居住区,修建禽畜养殖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粪便必一运动、废渣、有毒物品或铺设排污管道。
④严禁各自备水源用户与城市供水管道连通。禁止锅炉用水和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进水管直接连通城市供水管道,只能经过储水设施间接进水,防止二次污染。
4、城镇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委托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镇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组织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县规划建设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思想要高度重视。今年,在江苏省盐城市和内蒙古赤峰市相继发生了自来水污染事故,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相关责任人被追究了责任。从这2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来看,相关责任人思想不重视是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逐渐加剧,特别是水源污染日趋严重,而集中式供水涉及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各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保民生的高度,认真重视此次检查整改工作,积极配合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年初,由于我市城区楼房二次供水存在严重的水质平安隐患。二次供水改为一次供水工作被纳入市人大议案。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市政府将其列入22项重点民生工作之一,全力推进。先后提出了几套方案,经过论证但都造价过高、工期长,难以实施。近日我先后赴哈市区、市等地参观学习,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具体商榷,最后确定以哈市区供水改造为范本。
花钱少,区从年起利用管网自然压力和小区装置自动变频设备实现了全天供水。见效快。如按模式进行改造,全市区可以在年底完全实现全天供水。改造项目及资金为:
初步统计已有117栋安装了自动变频增压给水设备,5市区共有389栋居民住宅楼。已完全具备24小时供水条件。这次改造工程中,市政府将出台政策,引导规范物业管理部门全天供水。
可以改为一次供水的住宅楼共有139栋,1建设大街以南利用管网自然压力。现已完成改造32栋,完成此工程量的23%新改造完成的楼区用户对改造后的便利供水条件和水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完成了此项工程量的18%2需要改造管网6765米。现已完成了运输路和橡胶路1200米改造。
三是利用提高管网自然压力进行一次供水改造用户工程费用全部自筹。用于室内管材、管件、水表、锁控阀门、工时费等。
会议要求供水股探索在清水期采取投加黄泥或在一级泵站吸水井内增加小型搅拌机的方式提高源水浑浊度的可能性,促进矾花在沉淀池中沉淀。
会议明确供水股在近期调查清楚污染物来源后,公司以文字形式向县环保局、县产业办反映该问题
会议强调,水厂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下列条款处罚。
1、高位水池每2个月必须清洗一次,除了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都要参加,如有人未参加扣20元/次。如果没有清洗,所有上班人员每人扣20元(清洗时必须做好记录)。
2、上班人员应总结经验,调节好加药量大小,防止浑水,公司每发现一次浑水扣当时值班人员20元。车间人员发现浑水,扣当日值班人员50元,如发现浑水时,值班人员仍在房间里不作为,则扣该值班人员200元。
3、上班人员第一次浑水罚款20元,第二次浑水罚款40元,第三次浑水罚款60元,并下岗一年。
4、每日交接班人员,应先交接水质情况,如果接班人员发现浑水未及时汇报,当日发现浑水则扣当日值班人员。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城市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排水设施接驳、费用、损害赔偿、连接后管理权的归属等事项。连接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供水企业应当自签订连接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的要求进行,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相连设施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
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应急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九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
第五十一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情节严重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取(制)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供水设施除外。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二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产、生活、建设、营业等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和供水设施管理的有关活动。乡镇集中供水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建设、营业等用水。本细则所称的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库、水源渗渠、检查井、输水管道、泵站、消火栓、阀门井和计量仪表等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细则,依法用水,保护供水设施,对违章用水、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罚。
第五条城镇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企业必须坚持为用户生产、生活建设服务,提高水质,适应城镇发展需要。
第六条城镇供水均须遵守县政府组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的城镇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及我县城镇饮用水水源状况,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如下:
1、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500米,水库库区两侧至一道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米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2、水闸上、下游河道50~100米,左右边墩墙外20~50米,泵房及进出口外30~50米为保护区范围;
3、渗渠水源、取水点下游100米、上游1000米的水域或陆地为保护区范围。
第九条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的规定,不得污染水源。
第十一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与城镇发展速度相适应,建设规模应达到设施运行后可满足5年以上供水需求的水平。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用户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县自来水公司是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城镇供水经营活动的合法单位。
第十七条城镇自来水应供给供水区域内的用户。在供水管网范围内的用户,不得自建供水水源,但用水量较大或者远离城镇供水设施,城镇供水企业不能保证供应的用户,经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自行建设自备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持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城镇供水企业不得刁难用户或无故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城镇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水质化验员、净水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须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水质化验员须经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两年考试一次。
第二十一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并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因特殊情况不能安装水表的用户,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新建的所有楼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先进的智能计量器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设计、施工单位应将水表分片集中安装在公共管廊(井)内,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该费用摊入建筑工程总造价),否则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范围内用水计量器具安装工作的管理,对尚未安装计量器具的用户要限期安装,逐步实现所有用户按计量标准用水和缴费。
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恢复正常计量。
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的,城镇供水企业可下发催费通知单,三日后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按照国家规定暂停供水。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在48小时之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城镇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故不签订合同的用户,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
拆除旧建筑物、用户产权变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因特殊原因暂未安装水表的用户人口增加时(包括临时用水),应及时向供水企业申报,新增人口用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水费。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水费。不得虚报、瞒报用水人口。用户人口减少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用户临时用水,应先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否则按盗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以不计量或少计量用水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水表或在表前取水的,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如发现此行为,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按管径流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六条城镇供水实行水价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营业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建筑用水等。
2、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教科文组织、社会团体的用水;
5、特种行业用水是指从事特种服务行业的用水(包括美容美发、歌舞厅、茶座、保龄球、洗浴、洗车等用水);
第二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需要基建用水时,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同意后按标准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城镇供水水价的制定,应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成本加税金加合理利润,经营及其他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经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水表损坏失灵或表内锈蚀无法抄录时,经验证按国家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用户使用城镇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浇地、冲洗车辆等浪费和违规用水行为。
第三十二条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组织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和使用。除火警时使用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准擅自动用,对违反者,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偷水处理。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的,须经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涉及城镇公共供水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报请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城镇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主管道两侧三米以内的地面和地下均为安全保护范围,禁止挖坑取土、修建筑物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镇供水设施规划,按规划对管网、集水井、水池、储水池等城镇供水设施进行涂衬、清洗和消毒。
支线闸门及出水口(不含闸门)的管道在保修期内由建筑开发单位负责维修,已过保修期的由物业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从物业基金中支付,也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维修和管理,没有物业基金的用户自行承担费用。
从支线出口至用户室内(含水表),由用户自已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审批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供水管网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向城镇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供水管网建设费由城镇供水企业代收,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用于二次供水基本建设和管网改造维护。
对未按规定移交的原自建泵站,开发建筑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并按照城镇供水企业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移交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泵站的,城镇供水企业可安装总水表,居民用户安装分户表。自管泵站按分户表代收水费,城镇供水企业可根据总表数给予一定的优惠,合理收取其代收的水费。
第四十条设有自备水源用户的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其供水管网设计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主管理部门批准。用户在管道连接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城镇公共供水水质。
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应当采取间接的方式取水,其内部管道不得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城镇供水管网区域内不予审批取用地下水,已经审批的自备水源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虽未到年检时限,但工业用水建设时间达12年(从建水源起至12年以上)、营业用水建设时间达10年(从建设水源起至10年以上)、浅水井建设时间达5年(从建水源起至5年以上)的自备水源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自备水源一律安装计量器具计量收费。
5、向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机动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第四十二条需要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新用户,必须先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并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十三条凡需委托城镇供水企业代修、代管供水设施的用户,其设施应当符合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型号。
第四十四条新建住宅楼房,应当安装总水表和分户水表,费用由建筑开发商承担,总水表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分户水表由房屋产权用户负责维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量器具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检定。
第四十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承担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投入运行的供水设备应按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折旧基金。
第四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涂衬、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的产品质量和二次供水水质,应当定期检测。
第四十八条居住在二次供水区域内的用户,除正常缴纳水费外,一至顶楼的用户还要缴纳二次供水加压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县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非经营性用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用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停水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拒不移交泵站又不安装总水表缴费的用户,城镇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擅自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补交所用水量的水费。
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以少计量、不计量或表前接水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吉公办字[2003]64号)执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盗水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阻挠或妨碍城镇供水企业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农村的供水系统在不断发生改变,但是依然有问题存在,全国大部分农村的供水系统依然跟不上实际的需求,供水保障问题依然存在,与城市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尤其一些偏远地区,供水系统就更加不完善,大多数农村人们只能采用古老的方式,直接在水井中取水解决用水问题。所以,随着美丽乡村建设的发展,解决农村供水问题,把农村的供水基础设施落到实处,提高农村供水服务水平,这不仅关系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关系着民生发展。为探索出一条最佳的农村供水管理模式,需要从实际出发,对供水存在的问题及集中供水供需平衡进行分析,然后就农村集中供水管理模式和运营管理方式进行比较探究,这是目前解决农村供水管理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1.1供水管理的重要性。如果农村供水的保障率和管理服务水平提高了,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不仅仅是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农村经济也可以得到较大提高,尤其是对发展现代农业成效更加显著。并且如果供水系统做得科学合理,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劳动力,节省下来的劳动力可以进入其他行业,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其中最直接影响就是使农村居民用水更加安全方便。因此,加强和完善农村供水系统,提高供水质量、供水保证率和供水管理服务水平,是国家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设美丽乡村提高农村居民幸福感的重要举措。另外必一运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城乡供水系统多依托于河、湖、水库作为水源地,对于水利工程以及供水系统的重视,可以利用河湖水库储存夏季的集中降水,提高水利用系数,并且缓解洪涝灾害以及干旱情况。所以,这是个一举多得的事情。1.2目前农村供水现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改善广大农村人居环境和饮水安全问题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伴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逐步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区域不断增多。目前我国已经解决了大量的农村供水不安全人口,以分散和集中两种供水方式并行。同时在各个地区也设置了供水管理站,将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整合起来管理。总体看,全国农村的用水问题已经得到初步解决,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地区,特别是西部部分山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目前正在逐步改善之中。
2.1前期建设投入不足,后期维护管理不到位。长期以来,虽然国家在解决群众饮水困难这一方面有所投资,但是,受国家经济发展限制,前期投资的力度不大,导致部分地区供水工程质量偏低,许多农村供水系统老化损毁严重,致使供水成本居高不下,群众用水积极性不高,不能有效形成供水→收费→维护→供水的良性循环。2008年以后,政府加大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大部分地区农村供水状况得到极大改善。但是,部分地区村级管网及设施没有得到彻底改造,给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带来极大的不便。另外,前期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供水系统建设不完善,部分地区存在供水保证率低,供水计量缺乏有效技术措施支撑,收费计量不准确,水价不统一等问题。2.2水费收缴难度大。与传统的用水模式相比,现在发展的安全供水成本必然高出很多,同时,由于部分设施老化破损,用水成本高、计量设施精度低、收付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加之对饮水安全认识不足,饮用安全水积极性不高,导致企业运营难、管理维护难、服务跟不上、水费收缴难度大。产生个别用户拖欠水费甚至拒交水费现象,使资金本就不宽裕的供水企业更加捉襟见肘,进而使供水企业陷入运营难、维护难、水费收取难、群众用水难的恶性循环。2.3饮水安全认识不足。改变饮水安全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受传统用水习惯影响,对饮水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广大农村仍存在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部分老年人,认为祖祖辈辈都是吃井水,也没有发生什么重大问题。殊不知,没有经过处理的井水可能存在许多有害成分正在慢慢的腐蚀着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转变观念,提高饮水安全意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2.4监管不到位,检测不全面。传统的城市供水管理和水质检测主要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检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城乡供水单位已经转化为具有公益性的供水企业。相应的管理模式也要随之变革,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不可或缺。受传统思维习惯影响,监管、监督部分存在不到位、不全面的现象,城乡供水保障、水质保障管理存在一定缺失。多数供水企业以水厂为依托,建立水质化验室。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部分企业只进行常规42项或部分水质指标检测,考虑供水成本,很少进行全水质指标检测。
3.1开源节流,提高供水保障。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不仅仅是民众生活质量的保证,也是我国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饮水安全事业的公益性和重要性,广开财源,积极解决供水系统供水、管理、维护资金,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供水保障率尤为重要。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以帮扶或优惠贷款的形式结合地方自筹资金帮助贫困地区搞好供水工程建设。二是,积极引入企业资金。针对资金不足的问题,积极引入效益好、信誉优、有积极参与意向的企业以投资入股利益共享的方式进入城乡供水市场。三是,引导用水群众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供水系统建设、管理,做到责任共担、参与监督管理、利益共享,实现供水管理、维护从源头到末端全覆盖,不断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供水保障率。3.2推进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水费收缴率。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是确保水费收取关键。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所以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农村供水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多措并举,不断加强供水管理。制度是保障,同时还要完善农村饮水安全设施的产权制度,明确安全供水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进一步提高供水服务水平,提高计量精度,加强供需沟通,化解供需矛盾,使广大群众吃的放心、用的安心、缴费明白。3.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饮水安全意识。针对部分群众饮水安全认识不足问题,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饮水安全的重要性,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习惯,不断提高饮水安全意识,逐步培养起注重饮水安全的好习惯,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社会发展进步的红利。3.4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对应供水企业性质的改变,有关政府部门职能也要相应变革。在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势在必行。对供水企业变管控为监管,使企业获得更大自主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获得更好发展。现行体制下,为确保供水安全,提高供水保障,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尤为重要必一运动。重点监管供水保障、水质和供水服务,督促企业全面向好发展。解决水质检测问题,首先是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标准化水质检测化验室;二是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检测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检测,确保饮水安全。
总的来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意愿越来越强烈,标准越来越高,农村饮水安全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足以体现这项对国家的重要性,因为这是和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工程。所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对于国家、人民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戴福祥.集中供水管理模式在农村供水中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9,(29):282-283.
[2]李香云.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战略模式探讨[J].水利发展研究,2019,19(12):9-12.
[3]吴涛.集中供水管理模式在农村的探讨[J].科技风,2018,(6):219.
金溪县位于江西省东部,抚河中游,辖8个镇、5个乡,全县总面积1,358km2。全县地形东南高西北低,地貌主要有山地、丘陵和平原三种类型。金溪县大部分乡镇没有河流,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县,主要是靠水库蓄水,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再加上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安全饮水问题比较突出。
1.城区供水现状金溪县城现有两座自来水厂,总供水规模为4万m/d,其中一水厂实际供水能力2.0万m/d(设计3万m/d),二水厂现状供水能力2.0万m/d(远期4万m/d)。结合县城周边双。塘镇及合市镇部分村庄、左坊镇及各村庄由县城管网延伸供水方案,至2025年县城区域需水量达2.4万m/d,至2030年县城区域需水量3万m/d。2.农村供水状况。金溪县境内的大部份乡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有供水设施的主要是采用分散式手压井抽地下水和山泉水供水,供水人口为0.43万人。浒湾镇:实际用水户数小于400户,水厂主体完成,PE管网正在敷设。水厂规模100t,旧管道建成7年,出水水质有沉淀物。陆坊镇:有4家工厂,分别为化工厂(药厂日用水量70~80t)、铜加工、有机玻璃、洗矿厂,均为工厂自主排放。对桥镇:水厂还未投入使用,水管已接通十个行政村石门乡:石门水厂距离水源地1.5km,附近军队一年用水量2万t,平均每天70t。左坊镇:生活用水主要为山泉直流,地下水可能被垃圾填埋场污染并殃及下游石门村和抚河。左坊水库内投料养鱼水质富营养化,不能作为水源为城区供水。陈坊积乡:饮用水主要为地下水,山泉水占比重较小。灌溉水源地为陈坊水库,水库内投料养鱼富营养化;商城河已被污染,上游大量工业废水排入(本乡工业污染源为造纸厂、花炮厂)。琉璃乡:此乡缺水严重,无河流经过取水为地下水。双塘镇:未建设自来水厂,根据现场调研双塘镇区域内有三个水库,均用于农业灌溉,水量水质都无法达到水厂要求无法作为水源提供净水厂。双塘镇途经的唯一河流为双陈河,由于双陈河上游水质污染严重,河流水质达不到饮用水规范要求,因此生活用水基本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合市镇:供水主要为地下水,水库水质良好。黄通乡:全乡约11,000户籍人口,山区用水为山泉水,集镇饮水工程建设不理想,经常断水。河源乡:人口约为1.6万,全部使用山泉水,该乡山泉自流水质良好,除杨蒋等4村外均已覆盖自来水。
根据各水厂出水及管网末梢水质分析结果,指标均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可以判断:①水厂的原水水质良好;②各水厂的处理工艺能有效净化水质;③水厂出水投加余氯量合理,能保持管网一定的余氯量;④管网对清水未造成明显的二次污染。
1.城区供水存在问题。(1)水质问题城区水厂的水质易受暴雨等天气条件的影响,一旦遭受暴雨,水厂的水质将变得十分浑浊。(2)配水管网问题配水管网管材参差不齐,严重地影响到了供水的安全性。目前城市的配水管网中,有许多是使用多年的灰口铸铁管、钢筋混泥土管等,管道老化漏失严重。(3)无收益水问题无收益水量较高,通过无收益水调查可知,金溪县无收益水情况较为严重,主要有:管网漏损、市政用水未计量、老式水表计量不准、非法接户用水、管网冲洗等。2.农村供水存在问题。(1)小型农饮工程质量较差1)金溪县目前的集中供水工程,大多建设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初期阶段,受设计思路局限,设计供水规模偏小,分布较为分散,工艺相对粗略;这导致了建设标准偏低、水质合格率偏低、供水保证率低、报废率高等问题。2)随着乡镇人口的增长和生产的发展,现有小型供水工程的供水能力不足,水资源调节能力低,导致供水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工程供水设施老化失修现象突出,工程建后管理薄弱,重建轻管,责任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2)出水水质得不到保障目前规模在千吨万人以上的自来水厂,大部分设有水质化验室,保证了出厂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但仍存在少量集中供水规模较小的农饮工程中,虽然供水经过了处理,但是由于消毒设施不完善,且未配备化验室,容易出现水质污染物超标的情况。(3)运行管理能力不足1)2008年以前实施的工程项目中单项工程较多,单项工程投入资金少,工程建成后没有落实管理主体,水费收缴率极低,大多数工程现已基本瘫痪没有使用。2)2010~2015年全县实施的都是百吨千人和千吨万人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目前已建成的几个工程项目,其主管道和支管都已基本铺设到实施方案中要求的村委会或村小组,但由于农村老百姓用自来水的积极性不高,入户率偏低,月供水量小,收取的水费不足以支持水厂的运行费用,有的地方甚至连水费都收缴不上,导致工程运行管理难。3)目前,金溪县农村集中式供水规模20m/t以上的工程中,部分工程由于管网老化,管网漏损率高。(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低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就是要让农村居民饮用放心水,自来水入户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个环节,但目前对供水水质、供水保证率、供水服务、工程管理、饮用水安全等方面内容的宣传教育还远远不够,导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低。
1.结论。近年来,随着金溪县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镇区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发展势头迅猛,镇区人口聚集迅速,除秀谷镇作为中心城区规模较大外,其他乡镇已经成为影响力较大的城镇,正向中心城镇发展。目前对金溪县而言,金溪县供水保障水平较低,尤其是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不大,保证用水率不高,设施简陋,入户率较低等。2.展望。以“十三五”规划的各项发展目标为基石,各个水源地必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对备用水源水质不达标乡镇进一步完善管网延伸等配套措施,农村饮水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同时随着金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规划2020年城区新建管网区域(隶属金溪县第二水厂供水范围)的路网及地块建设计划落实,将大大提高城区供水的质量。
[1]《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报告》(2016年)[S].
[5]刘文朝.农村供(饮)水发展及关键技术的思考[J].中国水利,2009,(1):24,39-41.
成本管理主要针对供水企业资金的使用,从成本规划、核算、控制、评价等方面对资金进行管理,并规定资金的流向、资金的使用方法,在当前的企业中进行成本管理主要能对企业以下几点有重要意义:(一)有助于企业成本充分使用。在企业的发展中资金非常重要,对任何企业都是如此,供水企业同样不例外。我国供水企业多是国有企业,因此财政资金方面关系较为重大,只有指定相应的成本管理措施才能保证供水企业平稳发展。供水企业具有地区垄断性质,并有政府政策性补贴,相对来说竞争较小,让供水企业在资金的使用方面往往出现资金使用粗放的现象,导致部分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浪费。因此做好成本方面的管理能够有效帮助供水企业提升自身对资金的使用,让资金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完成供水企业资金使用的初衷,促进供水企业的发展。(二)有助于企业战略的实现。成本往往是企业拥有的资金,企业想要发展首先需要有稳定的产品,其次需要有长期的收入,最后则是企业能够对自身的业务进行拓展。在这个过程中成本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成本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和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结合,用资金保证企业发展战略能够顺利实施必一运动。供水企业发展模式也同样如此,不过由于供水企业直接关系到当地的水资源,是人们生活必需的物品,同时在一个地区供水企业的数量有限,因此供水企业对自身长期且稳定的收入方面并不需要投入过多关注。供水企业的成本主要支出在设备购置与维护、人员工资以及企业拓展方面都是供水企业能够生存的命脉。因此成本能够有效进行使用,是保证供水企业不断发展、实现自身长期战略的有效保证[1]。(三)有助于增强供水企业的责任意识。供水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因此肩负一定的社会职能。其中供水企业的成本多数来自于当地政府的政策性补贴,因此供水企业在成本的使用过程中需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加强对成本的管理。想要加强对成本方面的管理,供水企业需要优化自身的内部结构,并且在水资源的供应以及使用等方面能够做到合理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中为了能够更好实现成本方面的管理,供水企业必须强化自身责任意识,这样才能有效完成成本管理的要求,从而对自身的成本进行有效管控。
随着当前我国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供水企业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再加上供水企业本身竞争较小,因此对当前市场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供水企业内部存在较多问题,其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成本受到限制较多。供水企业的成本限制比较大,一般情况下供水企业由国家控股,因此在成本管理方面很多时候只有上面政策下发企业内部才开始执行,长期按照这种模式工作导致供水企业在成本管理方面不能及时做好反应。并且在供水企业内部部分工程申请往往在事后才进行申报,在以下施工、运营以及维修等方面没有确切的计划,导致最终的成本存在虚高的现象。加上供水企业一般体量较为庞大,内部也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出现冗员情况,想要对成本进行控制,大量的冗员是首要的问题。其次,由于企业的体量较大,因此想要对成本进行控制必须和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加上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不畅,造成企业内部在面对成本管理时无法有效进行沟通。再次,企业内部对成本控制工作认识不足,成本控制政策的制定需要财务部门参与。但是成本控制工作具体需要实施以及落实到各个部门,但是由于各部门对成本控制工作的认识不足,导致成本控制工作开展困难,限制也比较多。最后,由于供水企业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因此在制定成本使用政策时需要相关国家单位参与,在这个过程中手续繁多,且讨论时间较长,最终实施时不能及时进行反馈,导致成本管理工作时效性较差,自然无法顺利的实施。(二)管理方式较为落后。供水企业成本管理手段较为落后,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供水企业竞争压力较低,因此供水企业缺乏对市场的认识,内外环境相对稳定,因此多年以前制定的成本使用方法在当前依旧能够使用,但效果相对较差,无法达到当前成本控制的要求。第二,在企业的成本管理过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成本管理手段,缺乏事前成本编制、事中成本执行以及事后成本考核,导致供水企业在成本管控方面管理部门主观性较强,科学性有所欠缺。第三,供水企业的成本管理往往是财务部门单独进行,在实际的管理中财务部门的公信力不足。因此,在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时无法有效贯彻成本管理政策,最终造成成本管理工作难以进行。第四,成本不仅包括流动的资金,同时也包括供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供水企业积压大量固定资产,并且还有一些外协类工程不能做到及时转固,无法准确的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成本费用,造成资金的大量占用。从而导致资产流动性较差,在某种程度上是浪费。对固定资产采用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供水企业的成本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长期运行下去甚至导致部分资产出现贬值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现象,对供水企业长期的发展来说造成巨大的打击。(三)缺乏有效绩效管理机制。绩效管理工作是保证成本管理能够稳步提升的措施,但是在当前的供水公司中对绩效管理工作做得不够深入,其中主要存在问题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绩效管理方面不能制定严格的制度及合适的标准,导致很多绩效在评价时缺乏严谨的制度及合适的标准,存在得过且过的现象,自然不能有效执行成本管理。第二,绩效考核责任不够细化,往往对整个部门进行考核,导致责任无法落实,执行力度较差。并且在绩效考核中因为是面对整个部门,因此无法对工作人员产生威慑,导致执行的效果较差。第三,内部责任不够明确。在执行绩效管理时需要对责任进行明确必一运动,这样才能准确对绩效做出评价。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这样的现象,部分工作在进行的过程中责任不够明确,导致出现失误进行追责时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对绩效考核的长期发展影响较为恶劣。第四,缺乏明确的奖惩措施。绩效考核需要有详细的奖惩制度才能让工作人员遵守。但是在供水企业内部由于工作较为稳定,因此企业内部的人情关系较为严重,导致很多时候奖惩措施执行力度不足。久而久之,企业内部的政策对工作人员的约束能力大大下降,自然无法有效对绩效管理机制进行完善,这也是当前困扰供水企业绩效管理的主要问题之一。只有将这方面的问题解决企业才能进行后续的发展,才能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有效控制,从而履行供水企业的职能。(四)水价波动对企业定价影响较大。供水企业水价并不是随意制定的,是经过多方面考虑最终定下的价格。但是由于供水企业是社会服务企业,因此水价需要长期维持稳定,否则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无形中让供水企业的成本控制难以实现。主要问题出在这几个方面:第一,管网日常维护成本逐渐增加。管网在进行水资源获取时往往会深入地下,地下流水以及酸碱腐蚀导致管道需要经常进行维护。随着年限增长,这种现象也越发明显,是当前供水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再有鉴于管网深埋地下,管网的报废工作无法及时准确的核实,不能做到及时报废,无形中虚增了企业的管网资产,从而增加了管网维护的预算成本,可能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第二,供水企业的水资源来源价格浮动,供水企业部分水源是本身进行获取,另外一部分水源会从上游企业进行引入,一旦上游的水源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供水企业的成本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在当前的供水企业中上游价格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供水企业目前对这样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对策,导致企业的成本不断变化,随机性比较强。这样的情况对企业的长期规划以及发展的影响非常大,造成企业成本控制难以进行,使供水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处在较为复杂、压力较大的情况中。
针对上述的情况,当前的供水企业想要对自身的情况做出充分的改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样才能有效对自身的成本管理问题进行纠正:(一)增强成本管理手段,制定成本管理机制。成本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成本管理机制的形成,在成本管理机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成本管理意识、成本管理手段以及成本管理具体措施。首先是成本管理意识,想要提升供水企业成本管理意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企业高层对成本管理的认识,并且将成本管理的优势整理上报,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得到企业高层的支持。在供水企业中高层作为企业的风向标能够明确反映企业的发展方向,只有高层重视企业内部才能正视成本管理机制,这样后续的工作才能顺利展开。第二,财务部门成立成本管理委员会。主要的工作是对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进行宣传,提升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成本意识,从而更好推行成本管理手段的实施。第三,在企业内部发放宣传册,在企业内部网络系统中宣传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在企业内部形成相应的成本管理氛围,从而能够更好帮助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成本管理工作实施。其次是成本管理手段,在成本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做到的是能够将成本管理进行落实,并且对成本管理措施能够进行充分细化,最好能够精确到个人。将责任进行分配后在进行成本管理工作时才能更好进行成本管理实施[2]。将成本预算管理作为成本管理的一种手段,并将预算成本的指标层层细化,责任到人,做到标准责任化。最后则是成本管理措施,在成本管理措施方面一般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事前编制阶段,即预算的编制,这个阶段主要是对成本进行编制,让成本能够按照编制进行。在编制的过程中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成本涉及的方面,在当前供水企业中成本主要来自源水水费、材料费、动力费、设备及管网的维修费及人工费用等。因此,为了能够降低这些方面的成本,在设备方面要增强对设备管理系统性的认识,制定相应的保养维修政策,从而让保养以及维修能够在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对网管的暗漏检测形成一种长效机制,每年定期对管网进行暗漏检测。并且还要控制供水量与售水量之间的比例关系,这也是成本的一项很重要的指标。这种方式能够最大化利用资源,使维护以及维修效果达到最好,人工方面可以对企业内部的冗员进行去除,保证单位内部的精简,从而优化内部的成本。其次需要对单位内外的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对当地的发展以及内部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如果当地需要进行扩张意味着需要更多供水设施,因此成本也需要向这方面进行倾斜,用这样的方式对成本进行预算编制,让成本的使用能够更加合理,更具有科学性。最后则是将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制,最大化发挥这些固定资产的作用,对后续工作能够使用的进行使用,对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卖等,增强企业资金储备,更好实施成本管理。第二阶段主要是成本执行阶段,在成本执行阶段主要对预算编制进行实施,在这个阶段首先需要将企业内部的各项成本交流进行统一,这样在成本管理措施实施时出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查找,防止因为问题导致企业内部出现成本超标的现象。第三阶段是事后总结阶段,主要对成本预算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对成本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其中存在的优点等进行明确,并且记录在册,在后续的成本管理中能够进行合理利用。(二)增强工作人员培训,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在供水企业工作中专业性越来越高,对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成本管理的过程中管理方面的人才也是如此。因此,在当前的供水企业中想要增强企业人才储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招聘时重视对成本管理方面人才的任用,专人专用,这样才能推动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不断进行,才能增强企业的人才准备,从而让企业将成本管理工作进行到底。第二,在新员工入职后可以采取“老带新”的模式。在当前的企业中这样的模式是最有效帮助新人熟悉工作,提升实践能力。因此,在当前的企业中应该对企业工作人员这方面进行强化,从而促进企业成本管理工作能够更好进行。第三,成本管理方面的人才,不只是从招聘的新人中选用,还需要关注供水企业中比较熟悉各方面业务的人员,将其培养为成本管理方面的人才。因为他们对企业比较熟悉,并且知道哪里能控制成本,哪里很重要不能节约成本。将企业内部人员充分任用,做到人尽其才。第四,有了执行的人才还不够,企业想要有效实施成本管理措施需要提升整体的管理水平,需要自上而下进行。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只有不断对管理水平进行优化才能有效增强对成本方面的管理,才能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第五,规范工作流程。只有规范的流程才能有效管理,提升管理水平需要在规范的工作流程、清晰的工作过程中进行,否则不利于管理水平提升[3]。(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增强对工作人员的引导。在对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引导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完整的绩效考评机制,主要是对成本的控制,对成本创造的价值以及工作的成果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同时对成本执行过程中对成本编制的执行效果等全方位进行考核。除了工作效果,还需要对成本执行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等多方面进行考核,并以此为根据制定相应的分值。第二,在绩效成绩决定后供水企业应该将其进行等级划分,例如划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优秀,达到该指标的部门在下一年度的资金申请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政策,工作人员也应该相应增加其绩效成绩,在年终奖金的发放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第二等级为良好,一切与上一年度一样,保持不变;第三等级为差,在资金申请上需要经过更多调查与审批,对工作人员绩效进行一定的扣除,并且年终奖按照比例进行缩减,用这样的方式增强工作人员在成本控制方面的积极性。第三,在供水企业内部引导时不能只按照年终绩效进行引导,平时也需要有相关的考察监督制度,主要考察方向是供水企业的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等。用监督手段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能够促进工作人员对自身状态进行调整,从而提升自身的工作成果。(四)响应国家号召,提升自身营销水平进行创收。供水企业一般由国家控股,因此在供水企业的发展中应该时刻响应国家的号召。供水企业作为我国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对自身的营销水平进行提升。并且供水企业的辐射范围有限,因此供水企业想要更好的发展、服务群众必须不断增加二级下属单位。这也是当前供水企业的成本消耗之一,但是不能因为二级单位的建造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就抛弃这样的方式[4]。二级单位一旦建成不仅能够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从二级单位的建造中能够有效宣传供水企业本身,从而拓宽自身的利润来源,从而创造新的收入。以这样的方式对自身的收入渠道进行拓宽,促进供水企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供水企业中由于企业本身的特殊,因此在成本方面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从下属二级单位的建造、企业设备、成本、人工费用等多个方面,再加上供水企业对外界的变化不敏感,导致当前供水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非常多[5]。想要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控制必须从资金、制度、思想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供水企业的发展,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优化,让其能够更好完成供水企业的社会职能。
[1]刘廷涛.供水企业成本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04):116-117.
[2]杨士敏.供水企业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09):130-131.
[3]李慧.试析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管理[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05):150-151.
[4]高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阈下煤炭企业成本管理的改进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7(5):73-76.
入夏以来,随着气温升高,城区供水迎来高峰期。市供水总公司坚持以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为重点,把夏季安全供水工作加强行风建设和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精心组织,做到“三个加强”,确保夏季供水安全、优质、高效。
一是加强思想认识。通过教育不断强化员工对夏季安全供水重要性认识,使员工清醒地认识到夏季安全供水工作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是公司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月下旬公司召开了夏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部署了夏季安全供水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供水措施,会议总结各部门负责人及广大员工必须克服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要比平时更多一份紧迫感和使命。
某某自来水业务系统,是一套适合各种规模自来水公司的网络版自来水多种类业务管理软件。根据各大自来水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需求自主...
某某自来水业务系统,是一套适合各种规模自来水公司的网络版自来水多种类业务管理软件。根据各大自来水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需求自主...
某某自来水业务系统,是一套适合各种规模自来水公司的网络版自来水多种类业务管理软件。根据各大自来水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需求自主...
某某自来水业务系统,是一套适合各种规模自来水公司的网络版自来水多种类业务管理软件。根据各大自来水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需求自主...